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丁共有 A 土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丙、丁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甲因協議分割不成(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依 A 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定甲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並以此計算予以徵收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後,乙對該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題組】⑴乙主張其應有部分為六分之一,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四百萬元,故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四百萬元計算徵收訴訟費用,始為適法。則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