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用戶】國考東巴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財產繼承分為三種1.概括繼承繼承人全數繼承所有遺產(抱括債權、債務)例:小明父親留下100萬遺產及50萬債務 概括繼承 兩者都繼承2.限定繼承繼承人得以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來償還債務例:小華父親留下50萬遺產100債務 限定繼承 僅需以遺產還清50萬的債務即可3.拋棄繼承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全數拋棄,不接受遺產亦不接受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