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作氣四等消防】評論
第 24 條
【RJ】評論
回2F~你的法條內提到「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有該轄兩字表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依據 消防法第3條 就可以了解。
【余青蒼】評論
消防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消防「業務」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消防局縣(市):縣(市)政府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