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余青蒼】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未經當事人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判,此乃:(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 (D)一事不二罰原則

【評論內容】

(C)告訴乃論 

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B)不告不理原則 

眾人皆可,幫受害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比如是親人或鄰居。想花錢替被害人申冤打官司。

【評論主題】11 依憲法賦予總統之任免官員權,總統發布相關人員之任免命令,毋需經由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包括以下何者?(A)司法院院長 (B)考試委員 (C)司法院大法官 (D)陸軍一級上將

【評論內容】

講白一點啦!行政院長就只能管行政院底下的事。其他院的不用行政院長來副署啦!其他「院」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畢竟「立法院」為我國的最高民意機關。但行政院底下就有很多要管的部門了。行政算五院裡管最多的。

有8會14部就『部」有:  交通、經濟、教育、財政、法務、內政、勞動......等部。

沒錯!還有『國防部』。所以行政院長理應該要知道,各部長或與部長位階權力相當之人。且均要行政院長來副署。

【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閃火點(Flash point)與著火點(Fire point)之敘述,何者錯誤?(105 設備士-火災學)(A)閃火點是決定液體物質危害性的主要物理特性(B)閃火點與壓力有關,壓力增

【評論內容】

我原本也認為 BD都錯

(B)閃火點與壓力有關,壓力增加時,閃火點會上升(X)

    壓力增加,閃火點會下降

(D)通常可燃性液體之著火點略低於閃火點(X)

    閃火點約略低於著火點10度

但是我查了一下(B)還是有爭議的,原因是因為不確定燃燒物為何?

像是氫氣加壓時,上下限「初」呈狹窄,繼續加壓後又變廣。

加上有的物質的物理性質,固體液體氣體可能會不太一樣。

導致(B)有點不完全錯誤。半對半錯!

【評論主題】35 描述火勢大小之物理量為下列何者?(A)溫度 (B)熱通量 (C)熱釋放率 (D)熱焓

【評論內容】

3F搖尾巴高手 你那個公式Q=378A(H^1/2) + 7.8A(6面-開口面)

是「閃燃」熱釋率

而 Q=(t/K)^2

才是正常的熱釋率公式。

雖然都一樣是熱釋率,但是你的是用來算「閃燃」的。但你那兩個字沒打出來。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並非複燃(backdraft)發生之原因?(A)通風不佳 (B)燃料濃度高於可燃上限 (C)空氣忽然進入 (D)具爆裂物

【評論內容】

2F Tenacity 

之所以叫複燃。指的是在接近缺氧的悶燒過程,也就是可能在可燃氣濃度高的不燃狀態。也就是說複燃原因是燃料充足,但缺乏氧氣的狀況!類似通風控制燃燒的意思。

一但出現通風口瞬間補足氧氣兩者混和,隨即複燃!懂嗎?多學點!

【評論主題】13 假設大氣中氧氣容積為 21%,現在一密閉空間(體積為 V)內,有三分之一體積(V/3)為惰性氣體時(壓力仍為一大氣壓),該空間內氧氣濃度為多少%? (A)7% (B)11% (C)14% (D)

【評論內容】

2F Chuo-hsien Ch 你算式錯了吧?^ 代表是後面的數字是次方的意思

* 或 X  才是乘法

21%  X  2/3 

= 42% / 3=14%

有1/3的惰性氣體,代表有2/3的氧,21%的2/3為14%

【評論主題】3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A)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B)使用牌照稅之稽徵 (C)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D)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評論內容】

最佳解都說了 @@

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規範2創設.剝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B)使用牌照稅之稽徵  =關於牌照,一看就知道有法治的限制。(C)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這種營業許可的,也一定有法治的限制。(D)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阿,都出現限制事項了。那就限制了人民自由的權利啊!

(A)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O)=教你如何使用。但並沒有限制你。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分析的真專業,再看不懂!請砍掉重練。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的熱傳導係數最小?(A)石膏 (B)磚 (C)玻璃板 (D)混凝土

【評論內容】

其實用理解的就能把答案想出來了!簡單送分的題目。

反正印象中石膏就是容易剝落變成粉狀的物體,就有石膏粉。

且硬度不高,拿金屬物在上面劃磨就能磨出粉來。

只要是粉狀物,熱傳導係數都會比較小原因是因為空氣會隔絕熱的傳導(但熱輻射除外,因為它不須介質所以太陽的輻射溫度才會傳來地球。但輻射的溫度並沒想像中的高),比如:拿來切割熔接的氧乙炔焰明明就達3000度,但為何離它30公分的人卻覺得它沒有想像中的熱?原因是因為空氣為不良熱傳導體,所以熱無法傳達到人感受。所以粉狀物因熱傳導小,熱容易蓄積。所以比較好燒!這題根本是常識問題。簡單!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金原現象之描述,何者錯誤?(A)指橡膠或木材等絕緣物中電流流通之現象(B)有機物之導電化現象(C)木材受電氣火花而碳化時,碳化之部分因石墨化之故而導電(D)又稱為碳化現象

【評論內容】

碳化不足以導電。

按照(C)的說法,就絕緣體變非導體最後變導電體

要將碳化之部分再變成石墨化

【評論主題】26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哺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哺乳之規定仍由國際勞工組織在第 182 號母性保護公約中加以肯認(B)哺乳之規定是要彰顯母乳之重要性(C)哺乳必須由女性受僱者將未滿一歲之

【評論內容】

(B)哺乳之規定是要彰顯母乳之重要性

性別工作平等法@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如果性別平等法都說連牛乳都可以。

那何謂彰顯母乳之重要?牛奶是母奶?

唉!如果真要吵真的吵不完啦。應該要先了解官方答案是甚麼。應以官方答案是甚麼為主,因為大家是想要考過,而不是要來辯論的!

【評論主題】40 高層建築物火災造成煙氣蔓延的主要因素為煙囪效應(Stack effect),下列關於煙囪效應之敘述,何者錯誤?(A)煙囪效應形成原因係因室內外溫差造成(B)夏天氣溫愈高,高層建築物的正煙囪效應愈

【評論內容】

4FYa Yun shiue 

就算夏天不開冷氣。室內外的溫度至少也會差個10度。夏天外面近40度。室內約30度。開冷氣只不過降更低罷了!看開得強度,大約22~28度。

【評論主題】6 消防人員為達火災搶救之目的,對於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時,下列何者得視實際狀況負補償之責?(A)直轄市、縣(市)政府 (B)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C)直轄市、縣(市)政

【評論內容】

消防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消防「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消防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縣(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評論主題】45 關於我國法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謂「六法全書」的六法,乃仿自法國拿破崙法典,包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B)當法官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時,可以直接依

【評論內容】

8F Lookingbruce 

你就釋懷吧!官方答案就是這個,應付考試你選A就會「對」,不選就「錯」。那你選不選?單選題有時四個答案中兩個似乎都有瑕疵但卻硬要選「錯」的,兩者擇其一。那就只能選錯的「最誇張最離譜」的!有時要選對的,但答案都有瑕疵,當然要選最正確的!況且BCD答案根本就錯誤!A若有點瑕疵,也無傷它正解的資格。

【評論主題】21 對於危險物品洩漏之處理,以下何者錯誤?(A)利用關閉閥或塞子阻止內含物繼續漏出(B)容器漏出易揮發性液體,應消除所有已知火源(C)氨或二氧化硫等氣體,可用水瞄來清理災區(D)槽車底部洩漏一未知液

【評論內容】

原本就不能加水了!加水只不過頂多能拿來隔絕內部的空氣罷了。如果水比重較輕的話才能這樣。

但還有互溶的疑慮!因為水為溶劑(溶液=溶質+溶劑)。但是就已經漏了。不管比重大還是比重小。加水完全沒意義!水若比重大,加水漏水。且水還要加的比漏的量大,危險物才不會滲漏。

完全沒用處的處理方式。這題簡直是智障送分題!

【評論主題】27 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未經當事人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判,此乃:(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 (D)一事不二罰原則

【評論內容】

(C)告訴乃論 

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B)不告不理原則 

眾人皆可,幫受害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比如是親人或鄰居。想花錢替被害人申冤打官司。

【評論主題】27 下列情形中,何者的法律效果是「應減輕其刑」?(A) 中止未遂 (B) 瘖啞人之行為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 (D) 過當防衛

【評論內容】強行法

強行法之強制法(作為義務)

應(積極)=一定要、必定要、必須要

強行法之禁止法(不作為義務)

不得(消極)=不行、不可以

任意法

任意法之解釋法

得=可以(由當事人決定)

任意法之補充法

「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除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外...」=法律之適用與否,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對於犯罪嫌疑人擁有羈押權限?(A) 警察機關 (B) 調查局 (C) 檢察官 (D) 法官

【評論內容】

調查局、警察、檢察官只能專注於證物上的執行,類似行政上的程序。羈押屬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官裁定。

【評論主題】2. 知道:認識: ______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緩2偵4羈8

大家背起來!

都是2的倍數(偶數倍)

應該很好記吧?

【評論主題】【題組】 ⑵功率角 δ 。(10 分)

【評論內容】

我(D)是法律與行政命令的關係說.....。因為「細則」不是行政命令嗎?有誰可以幫忙解釋的?

【評論主題】30 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到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種心理狀態在刑法上稱為:(A)直接故意 (B)不法意識 (C)有認識過失 (D)未必故意

【評論內容】

題目: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會讓我以為他的本意是想犯罪,因為發生犯罪不影響他原本的意思啊!不就是他原本就想犯罪?結果我選(A)直接故意有誰國文好,且又好心幫我解一下邏輯嗎?搞不太懂!

【評論主題】27 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未經當事人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判,此乃:(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 (D)一事不二罰原則

【評論內容】

(C)告訴乃論 

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B)不告不理原則 

眾人皆可,幫受害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比如是親人或鄰居。想花錢替被害人申冤打官司。

【評論主題】27 下列情形中,何者的法律效果是「應減輕其刑」?(A) 中止未遂 (B) 瘖啞人之行為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 (D) 過當防衛

【評論內容】強行法

強行法之強制法(作為義務)

應(積極)=一定要、必定要、必須要

強行法之禁止法(不作為義務)

不得(消極)=不行、不可以

任意法

任意法之解釋法

得=可以(由當事人決定)

任意法之補充法

「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除契約(或法規)另有訂定外...」=法律之適用與否,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對於犯罪嫌疑人擁有羈押權限?(A) 警察機關 (B) 調查局 (C) 檢察官 (D) 法官

【評論內容】

調查局、警察、檢察官只能專注於證物上的執行,類似行政上的程序。羈押屬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官裁定。

【評論主題】【題組】 ⑵功率角 δ 。(10 分)

【評論內容】

我(D)是法律與行政命令的關係說.....。因為「細則」不是行政命令嗎?有誰可以幫忙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