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情形中,何者的法律效果是「應減輕其刑」?
(A) 中止未遂
(B) 瘖啞人之行為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
(D) 過當防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66
統計:A(3038),B(717),C(984),D(4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中止犯&準中止犯

用户評論

simian019】評論

刑法 一、「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而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甲砍殺乙之後又將被害人乙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 二、「準中止犯」: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

】評論

(A)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B)第 20 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C)第 18 條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D)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vita】評論

必=應 ?

余青蒼】評論

得=可以應=一定要、必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