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未成年人之監護)民法 1094(1)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2)父母死亡無指定監護人(3)指定監護人拒絕就職依以下定監護順序:a.同居(外)祖父母b.同居兄姐c.非同居(外)祖父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民法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則其監護人依序應為何?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A)1→2→3(C)1→3→2 (B)2→1→3(D)2→3→1修改成為依民法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則其監護人依序應為何?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KEI】評論
有背誦口訣嗎?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簡易記憶法:同居的肯定先負責,祖父母通常尚有經濟能力一定優先,接著才輪到可能未成年的兄弟姊妹,最後才輪到非同居的祖父母,遠水救不瞭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