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關於律師之利益衝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律師係乙公司之法律顧問,接受乙公司諮詢關於雇員丙之解僱事件,其後甲在乙公司不同意之下,仍可接受丙委任承辦丙與乙公司間關於該解僱事件訴訟之代理人
(B)甲律師原在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充當檢察官,曾承辦被告乙遭其妻丙提起通姦告訴案件之偵查及起訴,於辭職後充當律師時,甲可接受乙之委任處理乙與其妻丙因該通姦事由而訴請離婚之事件
(C)甲妻因乙夫家庭暴力行為,向某法院聲請發給通常保護令,乙夫爭執曾有施暴行為,在此程序中,丙律師得因甲及乙之同意,及其符合費用儉省原則,而同時接受甲及乙委任充當代理人
(D)在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事件,若各共有人對於應有部分及分割方案互有爭執,即使各共有人同意,甲律師亦不得同時接受數共有人之共同委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7843
統計:A(1),B(13),C(3),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30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