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明定,家庭作為社會之自然基本的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該規定於法官審判時有無適用餘地?請依照憲法及司法院憲法解釋與相關法律闡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3302
統計:A(1915),B(116),C(66),D(2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文

用户評論

【用戶】藍士強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擬辦是「簽稿」撰擬在用的喔,非正式行函用之格式。

【用戶】Paddy W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函的三段格式中,辦法這一段可以因為公文的內容改用"建議 擬辦 請求 或 核示事項"所以A D都可以,但還是最常用 主旨 說明 辦法

【用戶】CT 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來如此,也就是説如果只是行文給上級單位的上行函,還是用「主旨、説明、辦法」;如果是回覆上級的函,則「辦法」可用「擬辦」回覆上級打算怎麼執行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