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B)強制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不適用之
(C)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場,亦得宣示判決
(D)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應行強制辯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3119
統計:A(162),B(13),C(20),D(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88條 (強制辯護規定之排除)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 第三章第三審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 (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條 (公設辯護人之設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