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Ruting】評論
11F的Mimi大大~因為我不太會使用,我是今天才發現只要有10 人點讚就會自動開始販售功能,我已經把每一個已累積10個讚的討論把它逐個全部關掉了,希望我3F的解答能幫助到你,老實說我也不太會去記哪一題哪一個解答已經被點幾個讚了,自動開啟販售功能其實並非本人一開始的意願,希望妳不要太介意,也希望可以不要有這個功能,有需要販售的由本人自行開啟應該比較適當
【Mimi】評論
啊!謝謝Ruting大大,您真是好人:)我這題是答對的,但看見那麼多人販售,有感而發啦其實這個是可以設定不自動開啟販售功能的,那麼即使是最佳解答也不會開啟販售這樣摩友才能互相幫忙,謝謝您回應我的期待!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X)§233、§234、§235(B)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為 8 個月 (X)6個月(C)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告訴 (X)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D)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犯 (O)告訴不可分原則。BUT~不及於無特定關係人、相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