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作文(30分)網路上有篇短文內容是這樣:  一位太太在二十五歲時問丈夫,丈夫沮喪的回答她:我錯過一個新的工作機會。三十五歲時,丈夫生氣的告訴她:我剛錯過了一班公車。四十五歲時,丈夫傷心的說:我錯過與親人見最後一面。五十五歲時,丈夫失望的回答:我錯過了退休的好時機。六十五歲時,丈夫匆匆的答說:我錯過了看牙醫的時間。一如往常的,太太總是回以微笑,而微笑中總帶著落寞。七十五歲那年,太太不再問先生了,此時,先生正跪坐在病危的太太面前,想起太太每隔一段時間,總要問他的問題,他反過來問太太,而太太的微笑中帶著解脫回答:這一生,我沒有錯過你!此時,先生早已淚流滿面,原以為兩人可以永遠在一起,所以,終日忙著工作與繁瑣的事,卻從不曾用心體貼朝夕相處的另一半,先生緊抱著太太說:這輩子,我錯過妳五十年來的深情……  人一生中,的確有很多時間裡會「錯過些什麼」。錯過了班車、錯過了一場精彩比賽、錯過了千載難逢的時機、美景,甚至錯過了重要的姻緣,或者是生命中重要的一個人、一段情。「這一生中,你錯過了什麼?」,為什麼彼此(你和錯過的人、事、物)會擦肩而過,你的感受和體悟為何?  閱讀上述文字後,試以「錯過」為題,寫作一篇首尾俱足,結構完整的文章。敘事、抒情、議論皆無不可,文長不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4013
統計:A(114),B(231),C(3446),D(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洪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期間教示瑕疵)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I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用戶】mu456258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不懂!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所為救濟途徑的告知,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力,惟救濟期間,救濟受理機關,須依行政程序法98與99條加以補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