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8158
統計:A(20),B(13),C(54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李歐練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已過時,可以刪了

【用戶】楊凱棋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