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Qa】評論
第 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April】評論
已修法,請協助修改答案選項(B)為→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SHIN-CHAN】評論
郵政法第40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選項B應改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 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如何處罰?(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D)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改成為9 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如何處罰?(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D)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