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Qa】評論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土豆】評論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sspyke】評論
這條跟郵件處理第64條差在哪? = =?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第60條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要注意,「國內」及「國際」郵件查詢之起算日差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