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lla 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用戶】LaLa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口訣:親家失婚,其子多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