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因 A 地遭庚無權占有,甲和乙乃依民法第 821 條訴請庚返還 A 地予全體共有人。法院判決甲、乙勝訴確定後庚仍然拒不返還 A 地,丙和丁乃依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命庚限期返還,逾時即逕予強制點交。庚若認為丙、丁非該確定判決之原告,無權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救濟?若庚依法定程序提出救濟,主張丙和丁並非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請問庚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4),B(9),C(59),D(27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