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幾年11 月 1 日以前重為婚姻者,免予追訴、處罰?
(A)38 年
(B)76 年
(C)80 年
(D)88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4762
統計:A(0),B(19),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兩岸條例第64條第一項夫妻一方在台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者,而一方於74/6/4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74/6/5~76/11/1間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