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幾年11 月 1 日以前重為婚姻者,免予追訴、處罰?(A)38 年 (B)76 年 (C)80 年 (D)
【評論內容】
依據兩岸條例第64條第一項
夫妻一方在台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者,而一方於74/6/4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74/6/5~76/11/1間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