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vik620113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17條(遷入登記義務)I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II 原有戶籍國民 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