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 Liu】評論
(A)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B) 第 1183 條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 第 1177 條★★★★★,...
【葉子】評論
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1177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1180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民法§1183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1185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