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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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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n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n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