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 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
【題組】17 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B)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C)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 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 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D)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2837
統計:A(85),B(24),C(1),D(9),E(0)

用户評論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B) 裁量基準,不須法律授權。(C) "均"處以50萬元罰鍰(裁量怠惰?)(D)違反比例原則。(裁量濫用?)

香牛牛】評論

(B)裁量基準為行程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C)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賦予行政機關個案裁量之權限,並不是違規三次就得罰50萬(D)行罰法第18條第一項:受處罰者之資力本就是法還應考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