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據民國103年通過的《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的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的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亦即山地原住民區可選舉自己的區長與區民代表,來管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務。根據上述內容判斷,該項規定具有下列何項精神?
(A) 五權分立
(B) 均權制度
(C) 地方自治
(D) 責任政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hfjism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五權分立: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考試權 監察權,五權分立(我國獨有)(B) 均權制度:我國採均權制,不偏於中央也不偏於地方(憲法第111條)(C) 地方自治:ex山地原住民區可選舉自己的區長與區民代表,來管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務(地方制度法第83之2)==正確答案(D) 責任政治:ex地方首長因錯誤政策而主動下台,負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