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58 條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第 3 條 (B)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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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8 條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第 3 條 (B)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