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Wheir】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00年 11 月 23 日修正)第 3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