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評論
(一) 在員工到職時,應與員工簽訂「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保密契約」,明確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之保密義務,另約明員工不得將前雇主之營業秘密使用於工作或研發成果;(二) 於員工在職期間,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營業秘密保護之相關規範;(三) 於員工離職時,企業應進行離職面談,重申離職員工已簽訂之「保密契約」內容,提醒其負有保密義務,並再次與員工確認或釐清其所接觸、使用之營業秘密範圍,同時要求離職員工繳回或銷毀其所保有的所有營業秘密資訊,並且留下書面紀錄;(四) 為避免日後營業秘密的不當洩漏,使競爭對手有機會利用離職員工受僱於原雇主期間所獲悉之商業機密,對原雇主進行不公平競爭,雇主可另與在職時曾接觸營業秘密之離職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不得再受其他公司僱用或自行經營從事同種類、同性質或近似之工作,藉此防止員工在離職後立即受雇於競爭對手或自行開業從事競業之行為;另可搭配「禁止挖角條款」,要求員工在職或離職後不得勸誘在職員工離職,更不可對雇主之員工進行挖角行為,以有效降低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