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i Lu】評論
刑法36有規定哦!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妳說的那個是原來的第3款,已刪除了哦
【老媽我愛你】評論
那被褫奪公權者 有選舉罷免資格嗎?
【楊曉祥】評論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還是一樣有的!!
【YU】評論
刑法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