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第 77 條 (歧區)垂直與平行監督 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 (鎮、市) 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垂直監督: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因由立法列舉之,所以由立法院院會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鄉 (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平行監督:由上級監督機關解決之。)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資料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7、45、55~57、62、77、82、83、87、88 條條文;增訂第 83-2~83-8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22 條條文;除增訂之第 83-2~83-8 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 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30135569 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及第 87 條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 綠色字5月28日施行了唷~ 其餘的1月29號就公布施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