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 7 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 止收容處分
(D)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 30 日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4783
統計:A(10),B(4),C(0),D(5),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合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B)  移民法 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非我國政府(B) 入出國移民法第38-2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暫予收容期間內為15日內,非7日。本題答案應修改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