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不用檢附下列何種文件?(A)喪失原屬國國籍之文件(B)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C)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我國國民配偶 申請歸化 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
免附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
原屬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歸化者 (現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
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居證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 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A)喪失原屬國國籍之文件
(B)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 (C)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D)相關...
【評論主題】6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下列何者非屬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即得擔任之例外?(A)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B)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C)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評論內容】
請問D勞動部衛生署醫生 是屬於 ??
【評論主題】22 持效期 60 日停留期限,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並發給外僑居留證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
【評論內容】
移民法23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評論主題】46 下列對辦理戶口清查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籤後,依次執行 (B)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 (C)戶口清查表不得由清查人員填寫 (D)共同事業戶,
【評論內容】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5條
【評論主題】2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停留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滿 20 歲子女,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 申請居留或定
【評論內容】
(A)移民法§1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B)移民法§1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C)移民法§1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係指下列何國地區之人? (A)緬甸或
【評論內容】
移民法§16 無戶國居留&定居
本法施行前 已入國之泰緬印 泰緬印尼
88.5.21~97.12.31 教育部OR僑務委員會 泰緬回國就學
105.6.29前 蒙藏主機審查認定 印度尼波爾
【評論主題】21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下列何種申請?(A)停留 (B)居留 (C)永久居留 (D)我國國籍
【評論內容】移民法26條:
【評論主題】17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 7 日內向入出國
【評論內容】
(B) 移民法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