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合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A)移民法§1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B)移民法§1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C)移民法§1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