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題目問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所以是要找入移法第32條、第33條的共同事由。第 3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五、取得我國國籍。六、兼具我國國籍(A),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第 33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