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得准予繼續居留
(B)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規定處罰 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C)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D)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並判決離 婚,在臺灣地區縱無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准予繼續居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2),B(1),C(2),D(16),E(0)

用户評論

Pang-Yeh Hsie】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