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Le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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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娥】評論
原為6萬*15%=9,000但此金額大於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5 萬元以 上部分之二分之一(6萬-5萬)*1/2=5,000 所以應納稅額為5,000
【Damaris】評論
依99年5月修法前之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依營利事業全年度課稅所得額之多寡,採超額累進稅率:(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I.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15II.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3)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5%。計算結果等同於全部課稅所得額乘上25%後再減除10,000元(累進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