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sara Chelse】評論
唾液分解澱粉酶
【劉煥明】評論
甲試管中唾液之 pH 值調整為 6~7 後,其所含的澱粉酶仍可將澱粉分解為糖,乙試管中的胃液原本便不含分解澱粉的酵素,無法將澱粉分解,丙試管的唾液及丁試管的胃液皆對葡萄糖無影響。因此,在上述四支試管中,只有乙試管不含葡萄糖,故無法與本氏液作用,故選【B】
【蔡裕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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