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俏皮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一十八條(謄本之製作與效力)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