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七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A)二、行政管理。 ( C)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B)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D)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