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過去溫泉業者僅需在水源處裝設引管即可享有溫泉水,然而溫泉水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自民國 92 年制定溫泉法之後,該法規定:「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因此許多溫泉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溫泉水權登記並繳納使用費用。依據上文所述推判,在制定溫泉法前,溫泉的財貨性質應屬於下表中的何者?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0658
統計:A(678),B(1963),C(685),D(3204),E(0)
用户評論
【橘子】評論
在制定溫泉法前,溫泉是不用收費(無排他),但是你用了溫泉就會減少別人用的配額,溫泉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擁擠性,就是具有獨享性),所以在制定溫泉法前,溫泉是準私有財
【dabu61】評論
公共財的共享獨享、排他不排他、敵對非敵對,真的看到很多不同的解釋及舉例,頭痛..
【yunyun】評論
個人覺得簡單記法應該是會減少的叫獨享不會減少的叫共享大家一起用但不能透過其他方式限制別人使用的叫無法排他可排他顧名思義就是可以限制排除他人跟你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