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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問題詳情
120、 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119、 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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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動解除機密。(A)O(B)X
資訊推薦
122、 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A)O(B)X
123、 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A)O(B)X
124、 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A)O(B)X
125、 編階少將或簡任11職等以上主官(業務主管),因故不能履行機密核定權責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26、 有核定權責人員不能執行機密核定權責之原因,不分公、私事故,均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27、 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密資訊之核定,否則該機密資訊即應解除保密措施,以一般件處置。(A)O(B)X
128、 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A)O(B)X
129、 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A)O(B)X
130、 附呈係指用以說明案情及供核(審)稿長官參酌,所檢附之已辦理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之文件或物件。。(A)O(B)X
131、 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A)O(B)X
132、 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133、 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為原則,如需指定人員應於單位後方抄送目的中敘明。(A)O(B)X
134、 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等字樣。(A)O(B)X
135、 「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
136、 內容屬「極機密」、「絕對機密」者,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A)O(B)X
137、 屬公告周知或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文書,避免行文或以紙本簽名傳會,應於單位電子公布欄公布。(A)O(B)X
138、 如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用「副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而爭取時效。(A)O(B)X
139、 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一般案件時期望用語用「請鑒察」。(A)O(B)X
140、 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可以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A)O(B)X
141、 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中敘明。(A)O(B)X
142、 對其直隸上一級或直屬下一級仍應使用「正本」;惟「副本」必須抄送國防部時,應直接行文該業管單位,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143、 會辦單「案情摘要」應扼要敘述所會案情要點與目的(不可書寫「如送會目的」)。(A)O(B)X
144、 案件先經會簽,於核定後應再會稿,以表慎重,並視需要以副本知會會辦單位。(A)O(B)X
145、 文稿增刪修改過多或較為重大者,應退還承辦人員清簽清稿後重新上呈;原簽、稿應附於案後,以供原刪改、添註長官查考。(A)O(B)X
146、 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員如有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免延誤時效。(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