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由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外,下列何種情形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
(A)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B)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C)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D)土地法第 122 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8318
統計:A(79),B(17),C(2),D(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 條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    發給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