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65年9月7日台財稅第36067號函)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