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懿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http://www.e-tca.com.tw/e_news.php?id=1010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為幫助其子創業,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而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
【用戶】Vick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財政部67.12.26臺財稅字第384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