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佳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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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現行條文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3 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n(一)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n 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n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n 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n 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n 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n 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