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論
求解..
【ʕ*´∀`*ʔ】評論
按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可知訴願過程中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則因可能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等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