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C)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
(D)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第 3-1 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