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a Hui Huan】評論
(A)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任意"再授權予第三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
【提那】評論
B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力,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