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設函數 f R :

,則 f (4) =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9713
統計:A(1012),B(170),C(278),D(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特殊障礙事故、判決之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Melissa Li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錯在"獨立"二字一般參加人→民訴58:指的是 【輔助】 參加:參加人屬於從屬地位,所以不得與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獨立參加人→民訴62: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即指【共同訴訟】的參加:參加人同屬當事人的地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輔助參加(一般參加人)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共同訴訟參加(獨立參加人)判決標準․非實質當事人․不具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非直接所及之人(僅具利害關係)․實質當事人․不具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直接所及之人․同時兼具形式當事人及實質當事人․判決效力直接所及之人權限․處分權主義:無․須依訴訟程度為之․不可牴觸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無․須依訴訟程度為之․可牴觸當事人之行為․處分權主義:有․須依訴訟程度為之․可牴觸當事人之行為地位參加人介於參加人、當事人之間等同於當事人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錯在那?法院沒審查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O)(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X;不應依職權審查。採當事人主義)(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者,不生效力(X;有利益者生效力。不利益者,不生效力)(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效力及於參加人(X;不得主張。民訴第63條第1項但書,參加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