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iration】評論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終局判決)(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終局判決)
【pingkeshih】評論
釋字第 295 號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