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已知小妍、小靖、小翊三人身上錢數的比為8 : 6 : 9,後來小靖給小妍 20 元,小翊花掉 50 元後,此時小妍、小靖、小翊三人身上錢數的比變為21:14: 20,則原來小妍身上有多少錢?(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4216
統計:A(714),B(24),C(17),D(6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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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