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已知小妍、小靖、小翊三人身上錢數的比為8 : 6 : 9,後來小靖給小妍 20 元,小翊花掉 50 元後,此時小妍、小靖、小翊三人身上錢數的比變為21:14: 20,則原來小妍身上有多少錢?(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4216
統計:A(714),B(24),C(17),D(6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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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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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照通常程序所作的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飛躍上訴 V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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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90年台抗字第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