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高鵬】評論
第五百七十二條(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訴)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離婚跟返還借款一點關係都沒有哦= =